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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民初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林东与姜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东,姜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法民初字第3600号原告马林东。被告姜亮。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东与被告姜亮、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扣押被告的车辆。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姜亮驾驶的鲁G×××××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连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