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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姜成喜诉被告丹东丰奥船业有限公司、于守正、刘家滨、王占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成喜,丹东丰奥船业有限公司,于守正,刘家滨,王占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516号原告:姜成喜,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长海县。委托代理人:马振宏,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丰奥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王占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于守正,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告:刘家滨,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王占会,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成喜诉被告丹东丰奥船业有限公司、于守正、刘家滨、王占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成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