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与陈芯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4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工行大楼。负责人:钟世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芯芯,女,1989年0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907167942,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嘉县大岙乡茶岙村坑源自然村24队。现住永嘉县江北街道新桥村新桥大楼2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芯芯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新桥村江北街新桥大楼201室的房屋(权证号:20010919,建筑面积:164.09㎡)。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晓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