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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张爱芹与杨歧峰、窦桂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芹,杨歧峰,窦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417号申请人张爱芹,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杨歧峰,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窦桂英,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张爱芹与被申请人杨歧峰、窦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