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与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陈,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康,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