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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双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吴大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双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大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48号原告重庆双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李江涛,经理。被告吴大宝,男,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双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大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双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元、保全措施费1020元,共计2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