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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成扣虎与成小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扣虎,成小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民初字第0593号原告成扣虎。被告成小喜。原告成扣虎与被告成小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盛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4月14日、4月2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扣虎、被告成小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扣虎诉称:原告原有西子田0.61亩,上桥田1.79亩,共计2.4亩。后因征用0.68亩,尚有1.72亩由被告成小喜耕种,但上述田地均登记在原告名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能返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72亩田地。被告成小喜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1.72亩土地是其与原告两家互换田地后给其耕种的,不存在强种的事实,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原、被告两家互换田地,后被告一直耕种至今。2005年原告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句农地承包权(2005)第6090133006号],该证仍按原、被告互换前田地归属登记。原告曾于2014年5月30日、9月4日两次向本院起诉,后均撤回起诉。2015年3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72亩田地。另查明:被告曾将互换后的田地转包给他人耕种。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提交的分田记录一份、句容市茅山镇城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原、被告到庭的相关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原、被告通过互换方式调整田地,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双方一直耕种多年。庭审中原告亦承认其曾将互换后的田地转包给他人耕种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返还互换的田地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扣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成扣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