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邓玉中与邓献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中,邓献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2号原告:邓玉中。被告:邓献灵。原告邓玉中诉被告邓献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邓玉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献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制度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玉中诉称:2012年至2013年间,原告与宋日平等人在被告承接的建筑工地打工,即专门为被告装卸房屋的建筑模板,被告均承诺工程完工后就如期支付原告的工钱。但是,还有5400元的工钱,被告一直拖欠两年多至今未付。两年来,原告至少十多次上门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工钱,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而且,态度横蛮,拒不付款。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于2014年元月28日,写下了一张《欠条》,当时被告在欠条中又承诺在2014年6月30号付清欠款,可是,被告写了欠条后,仍然未按其欠条上的承诺期限支付欠款,原告又多次上门及电话摧被告支付欠款,至今,被告还是分文未付。原告是家庭经济来源的支柱,被告恶意拖欠工钱,严重影响原告的家庭生活。无奈之际,只有向贵院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动用法律手段强制被告支付原告的工钱5400元及误工费1200元。(注:1200元误工费是根据如下理由计算:原告去找被告讨要工钱而误工及上法院诉讼而误工的天数计算,原告因此案至少误工15天:即80元/天x15天=1200元)本案之诉讼因被告而引起,诉讼费用也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不是因为资金周转问题而欠款,也不是因为遇到困难而拖欠原告工钱,据原告了解,在平常生活中被告有钱吃喝玩乐,却几年不支付原告工钱,实在令人愤慨,被告是一个毫无诚信的人,理应受到惩处,这也符合广东这几年开展“三打两建”的政府工作、营造一个和谐、诚信的社会。原告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者,家庭生活也非常贫困,如今为讨回工钱又逼迫另外花钱,又误工,无疑如雪上加霜,对于被告恶意拖欠工钱这一无良的行为应受法律之惩处,以及经济制裁,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最底层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被告邓献灵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梅花承包工程修建房屋时,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雇请原告为其装模板。在工程结束后,原、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进行了结算,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装模板钱5400元,被告为此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并约定该款于2014年6月30日前结清。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4年12月31日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装模板工程款5400元,并支付给原告误工费1200元。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内容为“今欠到邓玉中装模板钱5400元,大写伍仟肆佰元正。到明年2014年新历6月30号付清。经手:邓献灵,2014年元月28日。”欠条一张、及证人宋日平当庭作证证实被告出具欠条时的情况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拖欠原告5400元装模板钱的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400元装模板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追索被告拖欠原告款项而产生的误工费1200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追索债务而产生的误工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献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邓玉中安装模板款54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邓献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陈红审判员 杨香中审判员 邱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