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华��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湖南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湖南纯木纺科技有限公司、朱少夫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中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374号六兴大厦1-4层。负责人:兰铁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荣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新城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朱少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纯木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化纤厂。法定代表人,王光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少夫。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湖南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湖南纯木纺科技有限公司、朱少夫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效力,并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赛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胜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