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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兴誉与被执行人吴玉球债权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誉,吴玉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吴兴誉,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时应,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吴玉球,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松溪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吴兴誉与被执行人吴玉球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没有登记记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溪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凯峰审判员  艾世彪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君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