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自2013年9月起就居住于武汉市武昌区,并未居住在其婚后与被上诉人共同购买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某单位出具《离婚证明函》,该证明函载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我院干部黄某某与我院社区居民王某某同志于某年某月结婚。因夫妻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婚姻难以维系,男方多次向女方提出协议离婚不成。在组织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经研究,同意黄某某向贵院提出诉讼离婚请求,请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谢。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王某某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岸区,该地属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其自2013年9月起就居住于武汉市武昌区,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滨审 判 员 刘 卫代理审判员 吴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臧文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