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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楼建美与王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建美,王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51号原告楼建美。被告王忠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建美诉被告王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建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建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建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楼建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庆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