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何生勇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生勇,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375号原告何生勇,女,汉族,1955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杨序河(原告的丈夫),男,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57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7318-0。法定代表人漆晓强,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昊,男,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罗仁恒,男,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生勇与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生勇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生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生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生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生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