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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肖拥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谈力伟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