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叠执字第89号蒋林洪申请执行桂林市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林洪,桂林市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蒋林洪。被执行人:桂林市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39号南方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秦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蒋林洪申请执行桂林市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桂林市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叠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