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建军与王云龙、罗荣华、李志富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军,王云龙,罗荣华,李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现年39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毕业。被执行人王云龙,男,傈僳族,现年29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小学毕业。被执行人罗荣华,男,彝族,现年31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被执行人李志富,男,彝族,现年27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郑建军与王云龙、罗荣华、李志富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从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