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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执字第6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建芳、刘冰等与周凤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芳,刘冰,刘下囝,张玉莲,周凤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609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奉执字第609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芳,女,195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刘冰,男,198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刘下囝,男,1934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张玉莲,女,193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周凤珠,女,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芳、刘冰、刘下囝、张玉莲与被执行人周凤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相关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磊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沈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