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侯明军与任成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军,任成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50号原告侯明军,男,1961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任成彦,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军与被告任成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任成彦的身份证号码、真实住址及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明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国辉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刘心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