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林冬月、洪敏青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831-1号本院2015年3月20日对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林冬月、洪敏青、翟才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林冬月、洪敏青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47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补正为“被告林冬月、洪敏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47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