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五执补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先造(兆)与陈宝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造,陈宝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五执补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陈先造(兆),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陈宝章,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法作出的(2007)五民一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宝章银行存款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