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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天豪与邓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豪,邓红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1960号原告刘天豪,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邓红梅,女,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豪诉被告邓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天豪承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