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彭南泉与张常春宣告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镇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彭南泉,男,194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大专文化。申请人彭南泉要求宣告张常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彭南泉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张常春于1999年12月由于患精神分裂症离家走失,经申请人及家人四处寻觅,一直杳无音信。因张常春下落不明已达十五个年头,故依法申请张常春死亡。经查,张常春,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镇远县舞阳镇府城社区,与申请人彭南泉系夫妻关系。1999年12月30日,张常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彭南泉及家人用粘贴寻人启事等多种方式寻找张常春的下落,至今未收到关于张常春的任何消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彭南泉的报告原件、镇远县公安局舞阳派出所的证明原件、贵州都市报原件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8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张常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常春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常春于1999年12月30日离家未归,现下落不明,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自本院发出寻人公告至公告期间届满,张常春仍然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彭南泉请求宣告张常春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常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明 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