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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行字第1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漳州市丰耀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蓝富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漳州市丰耀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蓝富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201-3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丰耀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被执行人蓝富盛,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25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蓝富盛应向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丰耀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支付退货款人民币59100元,并自2013年8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丰耀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人民币591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公示等措施,现申请执行漳州市丰耀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蓝富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申请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浦民初字第259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 江 海执行员 张丽��执行员 杨 福 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智 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