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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东博与单思宇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博,单思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魏东博,男,1988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单思宇,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魏东博与单思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东博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生效的(2013)昌民初字第5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执字第2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吴全会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