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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梁学亮与杜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亮,杜晓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梁学亮。被告:杜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学亮诉被告杜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学亮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学亮撤回对被告杜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冯文平审判员  邢长缨陪审员  崔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小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