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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潘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515号罪犯潘忠。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甘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大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19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1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2次;2009年3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潘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