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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荆州区指执字第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兴针纺制衣厂、涂海军与荆州市力豪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兴针纺制衣厂,涂海军,荆州市力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荆州区指执字第02-1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兴针纺制衣厂。申请执行人涂海军。被执行人荆州市力豪服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荆仲字第11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荆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荆仲字第1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为本金30万元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州仲裁委员(2012)荆仲字第1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