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国安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54号罪犯王国安,男,生于1972年5月1日,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甘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2月减刑1年9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6次,积分3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安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朱迎代理审判员吴贵裕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