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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常州日亿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博海灯饰有限公司、临海市华亮灯饰有限公司、娄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日亿电器有限公司,河南博海灯饰有限公司,临海市华亮灯饰有限公司,娄玉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商初字第415号原告常州日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龙城大道2188号。法定代表人杨喜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林凌,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蔚东,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博海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产业集贸区工业南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娄依泽,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临海市华亮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开石村。法定代表人娄玉兴,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娄玉兴,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709135018,住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开石村4-1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日亿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博海灯饰有限公司、临海市华亮灯饰有限公司、娄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博海灯饰有限公司、临海市华亮灯饰有限公司、娄玉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日亿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日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博海灯饰有限公司、临海市华亮灯饰有限公司、娄玉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9元,本院减半收取124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日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彩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岑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