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鲁长荣与镇江市华东外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鲁长荣,镇江市华东外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监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鲁长荣。原审被告:镇���市华东外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官塘桥镇严岗村二组朱岗。法定代表人:王敬富,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鲁长荣与原审被告镇江市华东外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润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岳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