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行审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天瑞兄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专项资金征收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审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所在地址:运城市槐中北路建材巷18号,组织机构代码:40831204—0。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山西天瑞兄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县招待所东边二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立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21日对山西天瑞兄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运散征字2014年第【043】号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出的运散征字2014年第【043】号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运散征字2014年第【043】号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出的运散征字2014年【043】号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彩霞应去掉逗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