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裕时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金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件名称:原告沈阳市裕时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金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沈阳市裕时明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成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春梅,女,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高金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裕时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金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晓红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人民陪审员 计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