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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陈国棋与陈汉、关敦庆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棋,陈汉,关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棋,1944年12月岀生,被执行人陈汉,1965年8月岀生。被执行人关敦庆,1952年1月岀生,本院在执行陈国棋申请执行陈汉、关敦庆关于追偿款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岀的(2002)玉区法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陈汉得款人民币2610元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关敦庆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9860.57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合计人民币72470.57元,该款72470.57元己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国棋,申请执行人陈国棋对不足部份债权自愿放弃追索,并申请对本院作岀的(2002)玉区法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岀的(2002)玉区法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