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陈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93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本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郭磊、周晓玲,系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系平顶山市新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长州审 判 员 尚少春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玺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