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与李新刚、梁晓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李新刚,梁晓英,许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建设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肖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富华,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李新刚。被告梁晓英。被告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与被告李新刚、梁晓英、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保全费340元,共计6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