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督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毛务民与刘建平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务民,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025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毛务民,男,1947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的毛务民与刘建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毛务民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毛务民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执行人刘建平负责将其卫生间南侧墙壁按相应规范进行防水处理,但被执行人只是更换了一截热水管根本没有做防水,我请求被执行人找有资质的施工人员做防水,被执行法院拒绝。时至今日,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故请求上级法院提级执行。经审查查明:毛务民与刘建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20281号民事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刘建平负责将北京市×××号房屋卫生间南侧墙壁按相应规范进行防水处理,同时将北京市×××号房屋门厅北侧墙壁重新粉刷。二、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刘建平赔偿毛务民误工费二百元、刷墙费一百五十元。三、驳回毛务民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2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24日,刘建平将应负担的误工费、刷墙费及案件受理费合计385元提存到执行法院。因刘建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对漏水墙壁进行防水处理的义务,毛务民于2012年12月28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平发出执行通知。2013年3月22日,执行法院经工作,被执行人明确保证要做好防水,并组织施工队准备施工。当月下旬,被执行人找施工队对渗漏的热水管进行了更换,并从暗管改成明管。此后,毛务民表示其家墙壁仍有阴湿,并对施工队的资质提出质疑。2013年6月3日,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前往现场勘验施工效果,被执行人称已做完防水措施,毛务民家中墙壁阴湿系其用塑料布覆盖导致湿气无法散发,双方各执己见,执行人员责令被执行人继续组织施工人员再次对墙壁是否渗水进行检查、维修。2013年7月12日,毛务民以案件超期未执行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该院于2013年9月13日裁定驳回毛务民的提级执行申请。该案现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裁定变更执行法院的法定要件为: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本案中,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已开展了相应执行工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申请人毛务民所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毛务民提出的提级执行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苏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