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城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建超诉被告陈世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超,陈世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96号原告:崔建超,男。委托代理人:陈战营,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功,男。原告崔建超诉被告陈世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建超诉称:2012年7月,被告因急需用钱,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8万元。现原告找被告追讨时,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建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崔建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晁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