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头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头初字第00993号原告李某,男,1946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被告李甲,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宇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