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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刑减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唐波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136号罪犯唐波,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03年7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阿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04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新刑减(假)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波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0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行减(假)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余刑至2027年6月29日。2010年10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阿中减字第86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波的刑罚减去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04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阿中刑减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波的刑罚减去1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0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波的刑罚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余刑至2023年9月29日。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唐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唐波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黄贵国、林娟娟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阿克苏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琴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波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唐波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上半年、下半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2014年5月、2014年8月、2014年9月22日,2015年1月获季度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对罪犯唐波前一次提请减刑建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的时间是2014年1月30日,本次监区长办公会议再次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的时间是2015年1月30日。本院认为,罪犯唐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波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余刑至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