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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泰顺县文来印刷厂与赖克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文来印刷厂,赖克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343号原告:泰顺县文来印刷厂,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下交洋村31号。经营者:董文来。被告:赖克总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文来印刷厂与被告赖克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县文来印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由原告泰顺县文来印刷厂负担。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东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