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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与陈玉阳、单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陈玉阳,单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龙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壮,该公司法务。被告:陈玉阳,男,1961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单云峰,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玉阳、单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5元减半收取即4492.50元,由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