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与陈玉阳、单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陈玉阳,单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龙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壮,该公司法务。被告:陈玉阳,男,1961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单云峰,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玉阳、单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5元减半收取即4492.50元,由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