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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漯河宝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广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225号赵广力:你与漯河宝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源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2015)源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诉讼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465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