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增兰与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村民委员会、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兰,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村民委员会,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四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4号原告:王增兰,女,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李月明,系原告儿子,汉族,农民,住通化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通化县。法定代表人:关世英,村书记。被告: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四组。负责人:杨忠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兰诉被告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村民委员会、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增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增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兰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丽娜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奕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