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与于治顺、吴焕云、于安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吴焕云,于治顺,于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仵占宏,理事长。被执行人吴焕云,女,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于治顺,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于安庆,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4754.48元、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共计66172.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治顺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吉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博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