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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52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身份证号210702197304070027被告王某,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身份证号21072419730718021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原被告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