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52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身份证号210702197304070027被告王某,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身份证号21072419730718021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原被告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