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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长青、许庆芝诉被告黑龙江省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红日执行异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223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对田长青、许庆芝与黑龙江省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红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15)源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该裁定书第二页上数第七行“本院已于2019年1月30日”应为“本院已于2015年1月30日”。审判员  王得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