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长青、许庆芝诉被告黑龙江省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红日执行异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223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对田长青、许庆芝与黑龙江省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红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15)源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该裁定书第二页上数第七行“本院已于2019年1月30日”应为“本院已于2015年1月30日”。审判员 王得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