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顾胜军与张家武、陈昊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胜军,张家武、陈昊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503号申请人:顾胜军被执行人:张家武、陈昊泉本院在执行顾胜军与张家武、陈昊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张家武、陈昊泉不能证明自己无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家武、陈昊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立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