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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武建国、王贝贝,河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新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个人财产的建设银行定期账户,尾号为5475,该账户开户时间为婚前2007年7月2日,开户金额60700元,若该笔款项是通过尾号为9654的账户转存至尾号为7322的账户,则原审认定的属于尾号为7322账户的2011年7月11日开户、2014年8月13日销户支取的88550元共同存款中应含有上诉人个人存款。故此应进一步核实上述账户的支取款明细,查明转取款情况,以便确定属于上诉人个人存款的具体数额,从而正确分割共同财产。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新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周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