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范杰与王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817号原告范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王保才,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范杰与被告王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洪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范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