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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范杰与王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817号原告范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王保才,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范杰与被告王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洪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范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