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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霍朝洪与重庆川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朝洪,重庆川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45号原告:霍朝洪,女,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李弟坤(系原告之夫),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川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组织机构代码69391292-5。法定代表人:贺宗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平,重庆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朝洪与被告重庆川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朝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朝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朝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霍朝洪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审 判 员  刘泓炜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寒